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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c33455cc太阳成集团學生宿舍管理規定
2013-07-05 11:02  

湘城院發〔200952

200942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學生宿舍的管理,提高學生的基礎文明素質;保護全體住宿學生的利益,維護正常的生活秩序;活躍校園文化,創造良好的生活育人環境;培養學生成為全面發展的高素質應用型人才,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學生宿舍是學生在校期間學習、生活、休息的主要場所,是學校對學生進行品德教育和行為養成教育的重要載體。

第三條 學校委托學生工作部(處)對學生宿舍進行管理,下設學生公寓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宿管中心)作為對全校學生宿舍進行管理的專門機構。宿管中心代表學校全面負責學生宿舍的管理、住宿資源的調配、宿舍文化建設和行為養成教育,以及提出違紀事件處理的建議意見等。宿管中心在新校區和朝陽校區設立學生宿舍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校區宿管辦),為住宿學生提供管理和服務。

第四條 本辦法适用于tyc33455cc太阳成集团學生宿舍内所有在住學生(以下簡稱:住宿學生)。

第二章 學生入住、住宿調整和退宿

第五條 凡本校錄取的計劃内學生,願意遵守本規定的,均可入住學生宿舍。經學校同意來校進修、學習或培訓的各類計劃外學生,批量入住的學生由學校相關部門集中到校區宿管辦辦理住宿申請手續,個别學生可憑入學證明及有關證件,向各校區宿管辦申請住宿。住宿學生須簽訂住宿協議,辦理住宿登記卡。

第六條 住宿安排遵循相對集中、就近、男女分宿的原則進行。住宿學生應按照指定的學生宿舍樓、寝室、床位住宿。未經宿管中心批準,任何人員不得私自入住學生宿舍或更換寝室、床位。

第七條 住宿學生應按期繳納住宿費、水電費等。住宿費用的收取标準按照國家有關文件執行。

第八條 住宿調整須經校區宿管辦批準後進行。收費标準不同的宿舍樓之間的住宿調整,其住宿費按實際住宿月份折算(含當月),多退少補,住宿時間按10個月/學年計算。

第九條 體檢複查未通過而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和休學學生,辦理退宿手續時,已交住宿費從辦理退宿手續之日的次月起退還剩餘月份的住宿費(以自然月為單位)。複學重新回校住宿時,按照當屆學生收費标準進行收費。

第十條 住宿學生退宿應到校區宿管辦辦理退宿手續。因畢業、結業、退學、開除、休學、轉學、出國等原因提前結束學業的學生,辦理退宿手續時,已交住宿費從辦理退宿手續之日的次月起退還剩餘月份的住宿費(以自然月為單位);因其他原因提前退宿時,住宿時間不滿半學年按半學年收取住宿費,超過半學年不滿一學年按一學年收取住宿費。外出實習的學生,按正常就學對待,不辦理退宿。

學生辦理退宿手續後,須在退宿手續辦理當日将所有個人物品搬離宿舍。無特殊原因未在規定期限内搬出的或辦理退宿手續的,視為違約留宿,将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強制将其搬出。

第十一條 按學校規定,全日制學生須在學校安排的校内公寓住宿,未經批準一律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

第十二條 校區宿管辦有權根據學校住宿床位額定數、宿舍基建或維修工作的需要、學校對學生宿舍用途的調整以及住宿學生學習場所的變更等情況,對學生的住宿進行調整。相關住宿學生應積極配合,服從學校統一安排,不能以任何理由阻撓調整工作。

第三章 安全保衛及相關責任

第十三條 住宿學生應自覺維護宿舍安全,增強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提高防範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住宿學生有損宿舍安全和正常秩序的不良行為,應及時勸阻、制止或報告工作人員出面處理。

第十四條 住宿學生應注意防火安全,公寓内不得停放燃油車輛,不得在公寓内使用明火。住宿學生發現火警、火災等事故時,應及時采取報警、撤離現場等措施。發現刑事、治安等案件時,應保護現場,及時報告保衛部門和宿管中心(辦),并協助處理。

第十五條 寒暑假原則上不得留宿公寓内,如特殊原因需推遲離校或提前返校者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請報學生處批準後方可住宿,假期留宿實行集中安排集中管理。住宿學生不得在宿舍内留宿非本宿舍人員,因擅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員造成其他同學或集體财産損失、人身傷害的,留宿者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或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住宿學生應注意防盜安全,進出公寓實行财物登記制度。要養成離開寝室或睡覺時鎖門、關窗的好習慣;不得将寝室鑰匙借予他人,嚴禁私自調換門鎖或另加門鎖;不宜在學生宿舍内存放貴重物品和大量現金,妥善保管個人物品,學校提供有償保險櫃業務服務。

第十七條 住宿學生應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宿舍内嚴禁止違反國家和有關部門頒發的消防安全法規、條例和本辦法第九章規定等行為。

第十八條 住宿學生應自覺遵守宿舍會客制度和宿舍安全管理制度,自覺配合管理人員的管理。來訪客人須在值班室登記,出示有效證件換取準入證。所有來訪客人須在當天晚2200前離開宿舍。會客時不要影響其他人員學習和休息,不得有妨礙他人或有不雅的舉止言行。異性會客須遵守相應的會客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 學生宿舍實行查房制度。各院系領導及輔導員、宿管中心管理人員、學生自律委員會幹部定期或不定期實施相關檢查(勞衛檢查、文明監督、晚寝檢查),以維護宿舍公共秩序和衛生,保障宿舍公用設施、設備完好,創造良好的寝室氛圍。

第二十條 學生宿舍實行傳染病申報制度。凡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各類傳染病患者,應主動報告樓内管理人員或校區宿管辦。住宿學生如發現宿舍内有傳染性疾病疑患者,應及時報告;傳染病病人、病源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應服從學校醫院的醫療指導意見,積極配合有關住宿的調整變更和安排。

第四章 公共環境及秩序

第二十一條 住宿學生應自覺維護公共環境衛生,共同創造文明、整潔、有序的住宿環境。尊重、珍惜工作人員勞動成果,室内垃圾請直接倒入衛生桶内;自覺愛護宿舍周圍綠化地。

第二十二條 學生宿舍是學生共同居住的集中場所,住宿學生應互相尊重,團結友愛,自覺維護公共秩序,遵守作息時間,養成良好的學習生活習慣,不做影響公共秩序、影響他人學習和生活等的不文明行為。如有違反且不聽勸阻者,參照本辦法第九章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嚴禁學生宿舍内經商或其他相關行為。未經校區宿管辦批準,任何學生及單位、團體不得在學生宿舍内從事各種傳銷、經營性活動及收費性活動。學生有責任制止小商、販或傳銷人員在宿舍内兜售物品,發現形迹可疑者應及時報告宿舍管理人員。非經營性宣傳類活動,須經校區宿管辦批準後,在指定的區域張貼或布置。

第二十四條 住宿學生離宿時應做到遵紀守法、文明離宿。在離宿期間要注意愛護宿舍内公共财産,主動配合工作人員清點公共設施和設備,按規定自覺繳納所有欠繳或需賠償的費用。

第五章 公用設施管理

第二十五條 宿舍樓和寝室内的水電設施、門窗、玻璃、家具及其他各項設施、設備等均為學校公共财産,由學校統一配置,住宿學生應妥善使用和保管。

第二十六條 寝室内個人使用的家具由使用者本人保管,共同使用的家具由寝室成員集體分工保管,寝室長負責。未經校區宿管辦同意,請勿将任何由學校統一配置的家具轉借他人。不允許将自備或其它場所的家具搬入學生宿舍使用,不能将宿舍内家具拆卸或搬出使用,不得私自移動、損壞、丢棄家具及設施設備。調換宿舍時,公共設施設備不能擅自搬遷。

第二十七條 為保證住宿學生使用的公用設施、設備的完好,學校不定期對公用設施、設備進行清點檢查和修理。住宿學生如發現設施設備有損壞、丢失等現象,請及時到值班室登記報修。人為損壞要照價賠償,相關責任人須自行承擔維修、更換費用。

第六章 水電使用

第二十八條 住宿學生應注意安全用電。宿舍内統一配置的電器不得擅自修理或拆卸,由于使用不當引起的後果由責任人負責。學生自行購買使用的所有用電器(包括接線闆)都必須是正規廠家生産的、經過3C認證的合格産品。宿舍管理人員有權制止違章用電行為,違者将按第九章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住宿學生應節約用電,人離燈熄;節約用水,随用随關,杜絕長流水現象,寒暑假非安排住宿樓棟原則上不提供水電。水電實行定額指标管理,:5/.人,水:3/.人。為使學生養成節約用水用電的好習慣,水電用量以寝室為單位結算,免費指标按月撥給,當月有效;用水用電超出定額部分按表讀數由寝室成員協商分攤。

第三十條 超定額水電使用量的收費标準根據上級及學校有關文件規定執行。每月抄表,定期公布各寝室水電用量.

第三十一條 在宿舍内禁止使用電加熱設備。如特殊原因需使用者向所在二級院系學工辦提出申請報校區宿管辦批準後方可使用,不得延期使用。使用中如出現涉及影響他人而産生矛盾和糾紛等問題,由申請人自行協調解決。

第三十二條 學生宿舍開關燈()采用冬夏季制。夏季早上550開燈、開門,晚上2300關門;冬季早上600開燈、開門,晚上2300關門,2330關燈。

第七章 學生寝室氛圍建設

第三十三條 激發廣大學生共建宿舍文化的熱情,培養學生基礎文明行為養成,提高自我約束、自我監督、自我管理的意識和能力,創建規範整潔、健康向上的住宿生活氛圍和環境。

第三十四條 為創造整潔優美的住宿環境,住宿學生應遵守學生寝室布置規範。寝室布置力求美觀大方,格調健康高雅,環境整潔有序。

第三十五條 建立寝室衛生值周制度和寝室長責任制度。寝室内全體成員從開學第一周開始按照床位次序輪流值周。如寝室人員發生變化,由寝室長負責調整值周人員,并及時上報相關管理人員。未經校區宿管辦批準,學生私自更換床位而出現的衛生成績統計錯誤,由該學生自行負責。

第三十六條 為調動住宿學生積極參與宿舍文明建設的積極性,營造健康向上的寝室生活氛圍,公寓管理中心與學生自律委員會開展系列公寓文化節活動。

第八章 獎 勵

第三十七條 宿管中心積極開展創建文明寝室活動,表揚先進,督促後進,對表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1.每月底或下月初,按20%的比例評選“文明寝室”,表現特别突出者授予“免檢寝室”榮譽稱号。

2.每學期評選優秀宿管幹部和優秀寝室長。

第九章 宿舍違規行為

第三十八條 住宿學生應自覺遵守校紀校規、宿舍管理辦法和住宿協議等規定。第三十九條宿舍樓内有違紀行為的,将根據《tyc33455cc太阳成集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将追究相關經濟、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下列行為屬違紀:

1.影響公共秩序的行為

1)拒絕配合學校衛生、紀律和安全檢查。

2)在樓内外亂丢垃圾、亂潑污水或将水倒入垃圾桶内,端飯進入公寓。

3)在牆壁、樓道亂塗亂畫,張貼、散發各種海報、傳單等。

4)擅自裝修寝室,或在牆面上鑿進鐵釘等硬物。

5)私自移動、拆裝家具及設施設備。

6)私自安裝使用加熱電器及大功率電器。

7)在走廊和房間内擅自拉繩晾曬衣物等。

8)飼養寵物。

9)将垃圾倒入下水道中,造成堵塞。

10)打掃衛生用水直接沖洗地面,造成地面滲漏。

11)造成公共用水用電嚴重浪費。

12)其他影響公共環境和秩序的行為。

2.影響安全的行為

1)私拉網線、電線。

2)在門廳、走廊、消防通道、寝室、陽台存放自行車、丢棄雜物等。

3)在宿舍内做飯,亂丢煙蒂。

4)攀爬門窗、頂樓、欄杆等危險行為。

5)私自調換門鎖或将寝室鑰匙轉借他人。

6)私自調換寝室、床位,占用其它床位,或将床位轉租、轉借他人。

7)違反門衛管理規定。

8)其他影響公共安全的行為。

3.影響他人學習和休息的不文明的行為

1)在自修時間或就寝時間大聲喧嘩或打球、踢球、溜冰等其它活動。

2)熄燈後通電話聲音過大影響他人。

3)計算機、收音機使用音量過大。

5)有歧視他人的行為。

4.違反《tyc33455cc太阳成集团學生公寓住宿協議書》中的有關條款。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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